问题 | 37天刑事拘留怎么算? |
释义 | 一、37天刑事拘留怎么算? 1、37天刑事拘留的期限,从进入拘留所到第2天开始计算。 (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1~30日)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有哪些权利? 1、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有的权利包括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以内安排讯问。 在讯问时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 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羁押的处所通知自己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刑事案件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①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②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③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④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⑤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①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②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③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若是拘留的时间超过了37天,那么实施拘留行为的公安机关相关职员,就涉嫌违法了。根据规定,即使拘留的期限超过了37天,被拘留者也并不一定可以获得国家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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