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各省不一。 一、天津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1.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怎么维权?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建议职工详细反映高温具体日期及当日最高温度,以方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查处。 2.高温补贴按月还是按日发放? 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标准不一。大致分月补和日补两种发放标准。所以都是有可能的。 3.天津市防暑降温费交个人所得税吗? 天津市防暑降温费计入工资总额的,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三、在江苏高温补贴130元的发放标准吗 江苏的高温补贴不是130元,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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