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期留抵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 上期留抵的增值税额是指上一期纳税人或者缴款人缴纳增值税时,因其实际应纳税额少于其实际应缴税额,而由税务机关扣留的部分。可以准予抵扣。 增值税抵扣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综上所述,在实际抵扣增值税时,纳税人应该注意,需要确认自己的税款种类是专款专用的,也就是说只能用于抵扣同种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