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条禁令是谁发布的 |
释义 | “五条禁令”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颁布的。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对全国公安系统提出了“五条禁令”。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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