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处分的程序不包括 |
释义 |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考察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班级对学生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通过后,由班委填写民主评议报告; 3.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处; 4.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由学生处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发文执行。 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道德品质恶劣、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处分)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五)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解除处分者。 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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