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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避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回避
释义
    法律分析: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三、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四、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和所属机关,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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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