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三、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四、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和所属机关,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