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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释期间对自由有限制吗
释义
    有一定的限制。保释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源于1679年的《英国人身保护法案》,英国现行的《1976年保释法》规定保释是诉讼当事人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被告人从被羁押时起到判刑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出保释的申请。[1]《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保释制度作出权威性解释。[2]
    (p78)由此可见,保释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羁押人或其担保人在承诺履行一经传唤即到场参加诉讼,而获准释放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含义:
    (1)适用对象限于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核心是释放被羁押的人,恢复其人身自由。
    (3)条件是在释放时必须由被羁押人提供担保,担保其在被传讯、审理或等候判刑时到场。保释的基本精神就是被羁押人承诺履行某种义务而享有自由权利。
    保释的性质是被追诉者的一项诉讼权利,有的国家甚至把它规定为宪法权利,其基本依据是无罪推定原则。如日本法明确规定保释权受到宪法的保护。[3]
    (p69)又如美国法认为保释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衍生下的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中心思想是要求对限制被告人一系列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诉讼强制措施要作严格限制,不仅应慎用,而且即使采用了,也应尽早结束这种强制措施。(p239-241)因此,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保释制度有三大基本理念:自由、无罪推定和权利保障。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由执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释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保证的方式分为四类:保证书担保、保证人担保、财产担保及保证人与财产混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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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