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丈夫所欠债务,妻子是否要偿还,要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判断。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如果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要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但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对此没有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