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给予处罚吗?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律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可以”,而非“应当”,就是说公安机关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生理情况、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酌定是否要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是要一律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二是,这一规定针对的对象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其他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如肢体有残疾的人等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规定范围之内。只聋不哑或者只哑不聋的人,也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规定。 对几个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每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具体分为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起主要的作用,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等。由于每个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决定了对他们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轻重也有所不同。起到的作用越是主要,受到的处罚也越重,起到的作用越是次要,受到的处罚也越轻。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几个行为人要分别处罚,不能只根据违法行为的后果、社会危害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行为人给予相同的处罚,而要同时考虑每个人所起的不同作用,区别对待,分别予以处罚,以体现错罚相当的原则。 对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要给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精神疾病有时发作、有时不发作,精神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在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的情况下,由于其疾病导致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其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这时其行为能力与常人无异,如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应当给予处罚。 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教唆”是指唆使、怂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胁迫”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使他人不敢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诱骗”是指以隐瞒行为性质或者后果等手段,诱导、欺骗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有的同时也直接参与实施了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则并未直接参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论是属于哪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都要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出于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符合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主体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二是,几个违法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持故意的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行为人相互明知在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的违法,比如在施工中过失破坏了电力设备等,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几个行为人虽然是故意违反治安管理,但是没有共谋,只是各自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三是,几个违法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法行为人各自的行为都是在他们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围绕共同的侵害对象,为实现共同的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他们每个人所参与实施的违法行为,都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某一违法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对实施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有两个或者超过两个的相互独立的、不连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是连续发生的不同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分别决定的原则。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即公安机关根据每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具体的情况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而不是将行为人所有的未经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起予以评估,从而综合作出一个处罚决定。二是,合并执行的原则。就是在对每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所有的处罚简单相加,合并执行。如果是对几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处罚款的,则将罚款数额相加后的总罚款数额作为执行的罚款数额;如果是对几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处拘留处罚的,则将拘留处罚的天数相加后确定一个总拘留天数作为执行天数;在罚款、拘留处罚的同时,还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的,也一并予以执行。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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