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燃气公司需要负责的。尽管燃气公司有入户巡检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范围仅限于风险提示与督查整改,因为用户才是燃气灶与燃气管道之间连接软管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无论从法律规定来说,还是从供用燃气合同来说,燃气公司入户巡检的承诺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之一。燃气公司未履行入户巡检的义务,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故燃气公司应为其承诺买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