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拆迁安置房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1、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如果所拥有的拆迁安置房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2、如果没有对其限制对外出售,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3、限制对外转让期限已过,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4、如果拆迁的安置房没有规定不能转让,期限已经到期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住宅没有区别,是可以进行正常买卖的。 安置房贷款流程: 1、咨询申请,业务受理(需填申请表); 2、调查审理批准,签受理相关合同; 3、员工带以上要求资料,到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 4、银行签贷款合同; 5、预告登记完成后,在房管局办理抵押预告; 6、银行人员去房管局拿取抵押预告; 7、放款时必须向银行预缴百分之二十的利息(以合同签订周期为准),开始放款; 8、付代办费和担保费(全年一次性收取); 9、定期还息,到期还款,合同终止。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