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 权利和义务 ”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