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控股公司的成立要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占有被控股公司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股份或者对被控股公司的决议能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要求; 3、公司的出资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有公司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