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申请时限过后是否需要弥补其他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认为是工伤后遗症的,可以在医疗期满后的6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规定期限,需提出补认工伤申请,但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可能会影响到工伤赔偿的申报和处理。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手续。”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2年。医疗期满后,被认为是工伤后遗症的,可以在医疗期满后的6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应当提出补认工伤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如果工伤申请时限过后,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补认工伤申请,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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