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的是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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