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营运客车多少年强制报废 |
释义 | 非营运客车强制报废年限依据车的类型而定。 具体报废年限为下: 1、非营运9座(含)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次,之后为1年1审,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每半年审验1次,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机动车可延长报废年限规定: 1、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轻型载货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总质量6t以上的载货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3、旅游载客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5、20座以上(含20座)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6、其他汽车 (1)15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乘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每年需定期检验4次,对总延长年限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2)6年三轮农用运输车、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3)9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吗,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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