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嫖娼未遂警方会怎么处理 |
释义 | 嫖娼未遂不予行政处罚,但应教育;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行为包括未发生性关系、初次且悔改、其他轻微情节,可处罚款或拘留;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行为包括未遂、非营利目的、其他轻微情节,可处罚款或拘留;复杂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 一、嫖娼未遂怎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嫖娼未遂属于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将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教育其守法。 二、属于卖淫、嫖娼情节较轻行为的有哪些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结语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嫖娼未遂的情况,如果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通常不予行政处罚,而是应当通过教育来引导其守法。对于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行为,如已谈妥价格但未发生性关系、初次犯罪但态度认错且表示悔改等情形,可处以拘留或罚款。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卖淫未遂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等情节较轻,也可处以拘留或罚款。对于复杂案情,裁量时可提交上级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以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概述,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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