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等级公路的划分标准 |
释义 | 1、功能型等级是主要按交通量划分的,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流量进行划分,中国大陆将公路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共五个等级(数字分级是传统等级体系,高速公路是新来的)。其中,高速和一级为高等级公路,二级居中,三四为低等级。2、行政级别型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 3、快慢用词的分级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普通公路三大档次。 组成 公路的主要组成部分有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渡口码头、隧道、绿化、通讯、照明等设备及其它沿线设施组成。 与道路的区别 现代公路是指联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和工矿基地之间,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但不包括田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 道路是供各种车辆(无轨)和行人通行的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其中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道路,一般划设人行道、车行道和交通隔离设施等。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 功能型五级编辑 播报 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流量进行划分,主要按交通量划分。五级。 等级标签 区别:等级标签(标注)与真实等级是不同概念。例如一级公路是标签(可能如实、也可能后来降低含金量),高速公路是真正的一级。又如中国发改委的高速铁路项目批文标注高速铁路或客运专线,而其它铁路标注国铁Ⅰ级Ⅱ级等。 高速公路:中国1984年修建第一条高速公路即沈大高速公路之前,旧的公路等级体系没有它,后来新出现的,居首。 高速公路是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在分隔的车道上高速行驶的公路。主要用于连接政治、经济、文化上重要的城市和地区,是国家公路干线网中的骨架。(四车道的)一般年平均每昼夜汽车通过量2.5万辆以上。 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的公路,主要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是国家的干线公路。四车道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 。 二级公路 二级公路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等地的干线公路,或运输繁忙的城郊公路。一般能适应各种车辆行驶,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 三级公路 三级公路沟通县及县以上城镇的一般干线公路。通常能适应各种车辆行驶,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4000辆。 四级公路 四级公路沟通县、乡、村等的支线公路。通常能适应各种车辆行驶,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丙察察公路从四级改造为三级,以前是老式乡村山路。 五级细分编辑 播报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 2、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一般能适应每昼夜3000~7500辆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 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一般能适应每昼夜1000~4000辆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 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双车道四级公路能适应每昼夜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1500辆以下。 单车道四级公路能适应每昼夜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200辆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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