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漏罪是在法院审理之前就已经犯罪,但是法院审理的时候没有被侦破,没有被发现,在服刑阶段发现之前还有触犯的罪名没有经过法院审理。而对于新罪是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 一、缓刑撤销的情形 (1)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发现新罪的时间,刑法未作规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罪,当然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与已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新罪,是否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呢? (2)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假释的撤销的事由是什么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1)犯新罪;(2)被发现“漏罪”;(3)有违法行为;(4)有违反假释规则行为的,应当撤销假释。对因为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按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对因为被发现“漏罪”而撤销假释的,按照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因为有违法或违规行为被撤销假释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三、什么时候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69、70、71条的规定,使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而以一罪论处;但如果以一罪论处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则宜实行并罚。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也最容易解决。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在刑法理论上称先并后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