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路资质等级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6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3座以上。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 (2)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 (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 (4)摊铺宽度12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 (5)各型压路机2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台); (6)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 (7)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 (8)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 (9)隧道掘进设备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浆设备2台。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4座以上。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2)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4)摊铺宽度8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5)120千瓦以上平地机3台; (6)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台; (7)100千瓦以上推土机3台; (8)各型压路机1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台); (9)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1台; (10)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套; (11)50吨以上吊车1台; (12)水泥混凝土泵车2台; (13)隧道掘进设备1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台,压浆设备1台。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4)8吨以上压路机5台; (5)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6)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7)30吨以上吊车1台。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6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工程资质代办。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 人, 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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