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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释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用多种标准进行划分,概括起来讲,既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又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地为标准;既可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又可以货物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到底适用什么标准呢?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了“当事人营业所在地”为标准来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而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只适用上述公约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了必须满足“当事人营业所在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这一标准外,还必须满足:“
    (一)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之内。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适用。
    (二)在上述情况下,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由此可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除了具备一般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特殊条件的要求。
    何谓营业所在地,通常是指当事人“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即临时性的办事处或为某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谈商务的地点除外。如果当事人在世界各地都有营业所或者至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营业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营业所在地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所在地为准;如果当事人无营业所在地,则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为营业所在地。综上所述,当事人营业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这一事实问题,应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表示出来,或者根据“合同”本身的因素,包括“合同”订立前或“合同”订立时的因素在内,才一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进行任何交易的地点。这是一个在实践中不能忽视的问题,因为它在我国是决定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是不是国际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
    实践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繁多,无论哪种类型,他们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和应具有的基本条款,即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地分处不同的国家,货物经过运输发生超越国境的位移,进行不同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支付与结算。所谓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条款,可归结为: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免责条款、索赔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等。由此可见,任何一项国际货物的买卖交易的实现,不但过程复杂,程序很多,而且时间长,环节多,很不适应国际经济日益发展,商品流转速度不断加快的要求。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都使用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某一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拟定的空白标准合同。这种合同利用“契约自由”原则,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针对某一类特定商品的买卖,拟定的固定条文,印成固定格式,供谈判交易的当事人作为磋商该类货物买卖合同条件的基础,以防当事人在磋商合同条文和内容时出现疏忽而在实际履行时引起争议,所以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依据具体情况协议修改和变更其中的已定内容之后,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才能成为一个现实有效的,受有关法律保护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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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2:2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