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司法部的规定,一般监狱都是设有出监队,用来关押余刑在一月左右的服刑人员,注重对他们进行适应社会的心理和社会教育,出监队一般劳动量很小,主要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目的是为了帮助罪犯刑释后能够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