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心肌梗塞险,应当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该疾病应属于保障范围,那么保险公司无权拒赔。但是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医疗报告以证实疾病确诊和治疗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保险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所在地、保险标的价值、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事故或者与给付保险金有关的其他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总之,保险公司拒赔急性心肌梗塞险,是否应该提供更多医疗报告,需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报告无法证明确诊和治疗情况,或者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该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