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的一种。是以劳务人提供的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之债的给付具有人身性,其债的给付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未经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债发生履行不能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施以救济。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标的的债。其特点是,具有人身特定性,只能由债务人亲自履行,而不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如运送之债、雇佣之债、服务之债、演出之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