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河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三河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9740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万元以下; 3.在我市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我市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我市租赁住房居住,并持有我市房屋租赁备案证。 5.机动车购买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下。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并在我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申请当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9740元)以下; 6.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我市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 2.持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9740元)以下; 5.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未纳入国家公租房计划的存量闲置公租房、腾退(闲置)的公租房、政府公房和小户型的人才住房等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补助支持。上述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各市政府确定并办理变更房屋性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商品房去化周期偏长的城市,积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转化的方式筹集房源。石家庄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要将符合规定的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未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入情况规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享受重点发展城市的优惠政策。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城市人民政府应健全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对目标任务不落实、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发掘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做法。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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