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武汉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包括国家法定的98天产假和湖北省额外增加的60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属于津贴,并且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产假结束,除存在过失性辞退外,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