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 晚育(比法定婚龄推迟4年以上初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法律客观: 《湖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