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违反善良风俗、侵害他人基本人权或采用其他违法手段(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原则上都欠缺证据能力。2、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形成的损人利己的视听资料也不具有证据能力。3、以下情形可作为例外,其证据能力不予否定(a)实体法上所规定的阻却之特殊情况:正当防卫、对方滥用权利等。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