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土地划拨费怎么计算? |
释义 | 不同使用性质的计算比例如下: 1、商品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以独立宗地登记的(指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统一按照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 2、经济适用房用地——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3、拆迁安置房用地——统一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4、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为50%,工矿仓储和其他用途的比例为40%,并明确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5、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进行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进行补缴;基准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置换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基础。 基准地价,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及土地开发的其它费用等因素构成,并结合地块位置、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协议出让或转让,出让或转让双方应先委托经市土地管理局资质认定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远郊区、县在规定权限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下列用途可以协议方式外,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一)普通住宅建设用地; (二)工业建设用地;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出让的程序,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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