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即是权利也是义务,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当未成年人因疾病不能上学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