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内容特定。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非犯罪故意。 2、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分则条文中具有目的,不等于犯罪故意(否则会排除间接故意);相应地,如果用认识到代替故意,可能将过时归入犯罪。例如,不能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认定其成立故意犯罪。 3、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 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二者并不等同,分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只要是故意犯罪,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 一、寻衅滋事共犯怎样认定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共同的故意,有两层含义: 一是几名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都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是几名犯罪人相互明知,即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