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向作出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复印的申请,人民法院有调解书存档的,可以申请复印一份,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注明与原件无异。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过,这不叫补办。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