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公务罪代理词要如何写才好? |
释义 | 妨害公务罪刘某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刘某等人的不利礼貌行为向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廖正春警察表示深深的歉意。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交警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刘某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尽管刘某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值得庆幸的是,经检查廖警官身体基本无恙。结合案发当场是在人流量相对较少的晚上十点多,被告人等阻碍的也是交警处理轻微的、没有出现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一般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上述情节对被害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交警的扣车行为不尽合理。根据受害人廖正春警官的陈述,其处理的此次交通事故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发生的一起轻微追尾事故,该事故成因清楚,亦没有发生人身伤亡。据当事人陈述,当时电动车车主与对方协谈金额仅为300元的赔偿费事宜未成。根据妨害公务罪代理词《交通事故处处理程序的规定》,该事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从反面讲,扣押事故车辆是为了调查收集证据,以便更准确地认定事故成因。但对于本次追尾事故,成因显然已经很明确,赔偿金额也极小。对调解未成的,交警应在固定好相关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而扣押车辆将会造成拖车费以及车辆存储费等一系列复杂费用,数额可能高于赔偿总额,在该起轻微交通事故中适用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显然不合情理。被告人等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济利益衡量的考虑,才动手阻碍交警扣押电瓶车。应该来说,交警的处理行为是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但稍显粗糙又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可能引发了被告人的反抗情绪。恳请审判长注意这样一个引发被告人犯意的细微情节,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小。本案涉案被告人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事实上,他们此次闹事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对交警不合理地扣押车辆作出的一种行为辩解。对于该次冲突,他们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而且,在事发前,他们均存在大量饮酒行为,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饮酒作为一种原因自由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的理由。但是,毕竟被告人在过度饮酒后,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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