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养老金将根据其退休时的职称、工龄有相应的增加,具体增加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般退休养老金由3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还需要结合个人工资和退休时社会平均工资等数据。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老人”和其它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才有过渡性养老金。各省市自行制订过渡办法,各地办法有差异。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