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婚房,离婚时女方是否有份视情况而定。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为出资的,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离婚时女方有份。而男方父母给的婚房,一般是在结婚前出资购买的,应当只属于男方,因此在离婚时女方不能请求分割。如果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