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如果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仅仅是一项立法原则。它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既适用于立法行为,也适用于执法行为;既适用于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也适用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在执法环节严格禁止溯及既往。如果说,立法行为允许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作出溯及既往的例外性规定,那么,执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溯及既往的。所谓执法溯及,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于法律规定之外自行变通溯及既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