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不存在合同是否成立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标的物不存在合同是否成立 标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中必须包括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合同; 3.无权处分的合同;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5.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6.死因行为,即因行为人死亡而发生的效力。如遗嘱和遗赠; 7.需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的才生效的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定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承诺生效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未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围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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