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十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十一条第八项中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所以,按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为了使受害人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另设立了一个险种,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一个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如果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险,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仅在车上人员险的基础了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附加险,那么,保险公司只对车上人员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不承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受害的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就可以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当然,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明确告知或者在保险资料中以显眼的方式明确告知投保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偿,有的保险公司在车险投保时还要求投保人自己手工填写保险公司以明确告知免责条款及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应当承担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明确向投保人说明,无论是在保险正常理赔,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理赔中,都是争议较大的,如果,投保资料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中存在瑕疵,就可能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商业保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