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继往”理由指的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是否可以享受重疾险的保障。由于该规定存在灰色地带,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存在争议。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保险事项。 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作虚假陈述,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已经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的疾病、伤残等情况而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疾病、伤残等情况,但该疾病、伤残不属于被保险人所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隐瞒疾病、伤残等情况为由解除合同。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重疾险的“继往”理由确实存在争议,但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保险事项,且被保险人未知晓或不应当知晓的疾病、伤残等情况,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理赔。因此,重疾险的“继往”理由不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恶劣影响,只要保险公司认真审核和核实投保人提供的资料,遵守法律规定,就能处理好重疾险的理赔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