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通常对于已经发生的疾病不予保障,如果精神疾病被认为是既往病史,那么在购买保险时要么需要缴纳高额的保费,要么可能被拒保。然而,精神疾病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些疾病和情况是可以避免被认为是既往病史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责任免除、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申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对于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法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并予以证明。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证明,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建议:在申请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史,并尽可能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对于精神疾病,如果是轻微的、自愈的、或者已经治愈的,可以不用特别说明。如果是需要长期治疗或者有复发风险的,需要在申请时特别说明。如果不确定是否属于既往病史,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或者选择购买不问既往病史的险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