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理赔时继往字样的解释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但是,有些保险合同会在理赔时加入“继往”字样,即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罹患了某些疾病,那么该疾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对于这种“继往”字样的解释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加入“继往”字样的解释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该疾病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存在,且被保险人有意隐瞒或不告知,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告知该疾病的情况,并且保险公司也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将不对该疾病进行理赔,那么“继往”字样的解释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或者被保险人对该疾病的情况并不知情,那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做法可能涉嫌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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