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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受理范围是什么?
释义
    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在当代的社会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有限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这种范围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也有一些是不予授予的范围,也被明确的划分出来,比如说正在接受审查,但是还没有结案的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属于人事仲裁受理范围。
    一、劳动仲裁不服起诉到法院胜诉几率大吗
    劳动仲裁不服起诉到法院胜诉几率大。劳动纠纷胜诉率在仲裁阶段是比较均衡的,在一审阶段劳动者胜诉较多,而在二审阶段用人单位胜诉较多。总体而言,仲裁到诉讼的改判率为不到50%,而一审到二审的改判率仅为5%左右。
    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快捷专业性强。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市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各自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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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6: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