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育保险报销 条如下: 一、一般规定 女职工 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 医疗费 。 二、省规定职工享受 生育保险 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法律客观: 自从2010年开始,惠州将城镇农村居民统一纳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其生育的新生儿8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新生儿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规定】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比例概述】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因生育产前检查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2、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或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3、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保费不满1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纳医保费满1年后(含1年),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100%。4、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医疗费用(含生育时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标准为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