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实施细则》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落户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