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为满足搬迁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意见》明确,一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将安置区基础设施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统筹推动安置区周边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升级,补齐短板漏项。二是加强安置区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安置区要加大推进厕所革命力度,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持续改善环境卫生面貌。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搬迁群众养成文明健康、卫生干净、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三是提升安置区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考虑搬迁群众人口规模与安置区公共服务供给状况,推动邮政、金融、电信、燃气、电力等网点覆盖到安置区,切实满足搬迁群众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需求;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为搬迁群众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配齐配全教师、医疗服务队伍等资源,支持县市利用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群众的新增住房需求,让搬迁群众能够享受便利可及的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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