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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居民来说,拆迁安置区的生态环境是否可靠?
释义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开发与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城市开发或重大城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显示环境质量超标或者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等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环境予以治理和修复。因此,拆迁安置区的生态环境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对环境质量进行治理和修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开发与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进行城市开发或重大城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评价结果应当在决策前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公众产生影响的,应当向公众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开发利用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数量上保持适度、布局上保持合理、质量上保持提高,实行节约集约用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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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