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流程及所需时间 |
释义 | 法律分析:携带《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六条(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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