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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领养孩子
释义
    领养孩子需要以下条件:
    一、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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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2: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