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询问办案人员;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