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国家安监总局的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加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2003年,国家安监局从经贸委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局(副部级);2005年,成立了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由国家安监总局实行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